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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其拥有
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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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70
问题
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其拥有的一辆汽车为李四设立质权李四自此日起对该车享有质权但张三继续使用该汽车2个月。”使用期届满后李四于7月2日请求张三交付汽车被拒。7月10日李四潜入张三家中将汽车开回。8月1日汽车遭雷击起火烧毁(该车已经办理有效的财产保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5月1日李四可依“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汽车的质权B.7月2日因使用期届满李四取得对汽车的质权C.7月10日李四因占有汽车而取得对汽车的质权D.8月1日李四对汽车的质权消灭
选项
A.5月1日李四可依“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B.7月2日因使用期届满李四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C.7月10日李四因占有汽车而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D.8月1日李四对汽车的质权消灭
答案
ABCD
解析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因此李四对张王的汽车不享有质权。5月1日双方虽约定了质权成立的时间但该约定与法定成立条件不一致依照“物权法定”原则此时李四不能取得质权。因此A项错误。
7月2日李四有权请求张三交付汽车但张三并未交付质权无从成立。因此B项错误。
交付有两个要素:(1)占有的转移;(2)交付的合意。7月10日李四自行开走汽车无交付的合意。李四的“占有”并非质权成立的“占有”故李四对张三的汽车质权仍然未设立。因此C项错误。
质权可因质押财产的灭失而消灭但由于李四从未合法取得过质权也无消灭的可能。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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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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