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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
admin
2022-08-02
50
问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一/77)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选项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
BD
解析
姓氏权和同居义务都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本题中,李某和金某自2011年在北京定居,到2013年,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作为其生活中心,故中国即为共同经常居所地。A、B两项都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婚前财产效力、夫妻对财产的处分都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C项应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若当事人未作选择,应优先适用其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即中国法,而非直接适用乙国法。C项错误,不当选。
D项中甲国即男方国籍国,当事人可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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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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