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张某系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

考试题库2022-08-02  53

问题 (2021年真题)张某系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但张某表示反对。虽然其他合伙人作出了对张某的除名决议,但因张某的反复抗议,除名决议虽送达张某但合伙企业并未完成合伙协议的变更登记。张某此后仍然代表甲普通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2021年,因经营困难,甲普通合伙企业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上除张某外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除名决议一经送达即对张某发生效力B.除名作出后暂不生效,须法院确认不支持张某异议后方可生效C.解散决议作出后,即应由执行合伙人负责清算D.解散决议由于张某异议而因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生效力

选项 A.除名决议一经送达即对张某发生效力
B.除名作出后暂不生效,须法院确认不支持张某异议后方可生效
C.解散决议作出后,即应由执行合伙人负责清算
D.解散决议由于张某异议而因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生效力

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题中,张某系普通合伙人,且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属于可以决议除名的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即可做出除名决议。除名决议在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据此,合伙企业解散决议作出后,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执行合伙人并非当然的清算人,因此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本题中,张某已经被决议除名且除名决议已经送达,因此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张某已不具备合伙人资格。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已经由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因此解散决议生效,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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