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某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裁定受理摩斯单车公司破产案。管理人

免费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2021年真题)某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裁定受理摩斯单车公司破产案。管理人清理财产发现,公司厂房已经抵押给债权人丁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偿还债权人郭某100万元以取回当时急用的质押物;有一台市价80万元的机器设备质押于债权人陈某处,以为120万元欠款做担保;付某欠公司60万元,在2018年5月25日从公司债权人冯某处以50万元的价格受让60万元的债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厂房属于债务人财产B.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公司偿还郭某100万元的行为C.管理人可以清偿陈某120万元以取回机器设备D.付某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60万元

选项 A.厂房属于债务人财产
B.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公司偿还郭某100万元的行为
C.管理人可以清偿陈某120万元以取回机器设备
D.付某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60万元

答案 BCD

解析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因此A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公司偿还郭某100万元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但目的在于取回当时急用的质押物,可以理解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因此B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由此可知,管理人可以清偿陈某的债权以取回机器设备,但以质物的市场价值80万元为限。因此C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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