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2019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抵押合同,甲用房屋抵押

考试题库2022-08-02  45

问题 (2021年真题)2019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抵押合同,甲用房屋抵押担保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1年内将原有抵押解除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防止甲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甲、乙于2019年5月9日自行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合同公证手续,双方约定此公证有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之后,2019年6月12日,甲将该房屋再次抵押给不知情的丙,用于借款100万元的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房屋抵押合同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无效B.丙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C.甲应对乙承担侵害抵押权的法律责任D.乙可以起诉甲,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选项 A.房屋抵押合同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无效
B.丙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甲应对乙承担侵害抵押权的法律责任
D.乙可以起诉甲,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为了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法定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围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去公证机构办理抵押合同公证,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故A项错误。《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见担保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本题中,甲再次抵押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丙取得房屋抵押权不是善意取得。因此B项正确。依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乙和甲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因此,甲违反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不构成对乙抵押权的侵害。因此C项错误。《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抵押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使乙胜诉,法院强制执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乙的抵押登记时间在丙的抵押登记时间之后,乙的抵押权不能优先于丙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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