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

练习题库2022-08-02  48

问题 (2018年真题)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 A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为重要考点。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A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B错误,D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中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故C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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