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居住在A 市甲区的蒋某在A 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

免费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2018年真题)居住在A 市甲区的蒋某在A 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 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题:?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选项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为重要考点。
《民法典》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蒋某为接受劳务的人,因此应当以蒋某作为被告,A正确。BCD为迷惑选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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