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甲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借期 2 年,丙、丁分别与乙银行

免费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2018年真题)甲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借期 2 年,丙、丁分别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未约定各自抵押的范围及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 1 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回答题:关于甲、戊、己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A.乙银行不能要求甲、戊、己承担连带责任B.乙银行可以就戊或者己的房产行使抵押权C.如戊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要求己分担责任D.如甲将全部债务转让给好友辛,未经戊和己的书面同意,戊和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选项 A.乙银行不能要求甲、戊、己承担连带责任
B.乙银行可以就戊或者己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C.如戊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要求己分担责任
D.如甲将全部债务转让给好友辛,未经戊和己的书面同意,戊和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 A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共同抵押,为重要考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当事人之间对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无特别约定的,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故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甲、戊、己其中一人或者全部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戊、己之间不存在可互相追偿的情形,故戊、己之间不享有追偿权,C错误,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391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可知,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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