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甲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借期 2 年,丙、丁分别与乙银行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2018年真题)甲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借期 2 年,丙、丁分别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未约定各自抵押的范围及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 1 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请回答题: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选项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一般保证、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为重要考点。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丙、丁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错误。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丙、丁分别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属于分别同时担保,并没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规定的可以互相追偿的情形,故丙、丁之间不可互相追偿,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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