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

练习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2018年真题)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B.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协商代为清偿D.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对外转让份额的,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

选项 A.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
B.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协商代为清偿
D.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对外转让份额的,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财产的强制执行,为重要考点。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当先用甲的自有财产来清偿,当甲的自有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负债的,甲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盈利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不可以用来清偿个别合伙人的个人负债,故A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由此可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甲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B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合伙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代为清偿,征得债权人丁的同意之后是可以的。故C选项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此时应当依法为甲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相应的财产份额,而不能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其对外转让,因此,D选项错误。注意:此处不要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相混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49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