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

admin2022-08-02  47

问题 (2018年真题)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足。至2017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未出席,经张某、汪某、赵某三股东同意,最终通过了对李某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B.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C.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选项 A.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
B.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
C.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为重要考点。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李某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并经公司多次催告后,李某仍未缴纳出资,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是合法的,不需要征得被除名股东的同意,该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负债不能清偿时,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李某仍然是公司的股东,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李某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当股东资格被解除以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47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