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2013年4月23日,甲网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

资格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2018年真题)2013年4月23日,甲网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短消息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甲网络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定向移动信息发布服务,单价为:普通短信0.04元/条,小区定投0.1元/条,在移动信息服务执行中因考虑到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等随时调整的不确定性,发送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不作为合同附件;乙公司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向甲网络公司付款,乙公司应于第二个月向甲网络公司支付已执行的信息费用。至诉讼时,甲网络公司已执行信息服务总金额计8.4万元,但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该费用,甲网络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乙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甲网络公司信息服务费共计8.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关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予受理B.驳回起诉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选项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为重要考点。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被告的《短消息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故双方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B项错误,C项正确。双方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法院对涉案服务费应另行制作决定予以收缴。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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