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

最全题库2022-08-02  67

问题 (2017年真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选项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为重要考点。
①《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A选项错误。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B选项错误。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非1个月内。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因此,C选项正确。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6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因此,D选项错误。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拍卖成交之时,而不是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④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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