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

考试题库2022-08-02  48

问题 (2017年真题)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选项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意外事件与侵权行为的区分,为重要考点。
①《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成立过错侵权,须四个要件:第一,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第二,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②本题中,对小囡因香蕉窒息死亡这一损害,刘婆婆、孙小勇、肖婆婆均无故意,考点在于刘婆婆、孙小勇、肖婆婆对该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失,若无过失,则不成立过错侵权。过失的判断,采用类型化的客观标准,即若加害人的行为达到了其所属类型一个理性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则无过失;反之,若加害人的行为未达到其所属类型一个理性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则具有过失。
③少儿食用香蕉时,香蕉误入气管发生窒息,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概率极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刘婆婆向孙小勇馈赠香蕉的行为,孙小勇向小囡馈赠香蕉的行为,以及肖婆婆未制止孙小勇向小囡馈赠香蕉的行为,均符合其所属类型一个理性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尽到了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小囡窒息身亡)的发生并无过失,不成立过错侵权。
④所谓“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后,仍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的,不成立过错侵权。意外事件,系过错侵权的抗辩事由。综上所述,小囡在食用香蕉时窒息死亡,应认定为因意外事件遭受损害,不成立过错侵权。
⑤《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成立无过错侵权,不以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为要件,加害人即使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影响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成立。但是,无过错责任作为一种加重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的规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情形”。迄今为止,小囡因食用香蕉窒息死亡所遭受的损害,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因此,刘婆婆、孙小勇、肖婆婆对小囡亦不成立无过错侵权。综上,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⑥题外话:意外事件仅表明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无过错,不成立过错侵权。所以,意外事件仅为过错侵权的抗辩事由,而非无过错侵权的抗辩事由。
⑦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41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