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

admin2022-08-02  45

问题 (2017年真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选项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 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为重要考点。
①《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按份共有人甲将其份额转让给按份共有人丙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A选项错误。而按份共有人乙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戊时,按份共有人甲、丙、丁均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
③按份共有人乙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戊时,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甲、丙、丁,侵害了按份共有人甲、丙、丁的优先购买权,但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12条规定,乙、戊间的份额转让合同不因此无效,亦不因此属于可撤销合同。故D选项错误。
④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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