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

最全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7年真题)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

选项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冒名股东,为重要考点。
①《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因此,A.B选项错误。姚顺作为被冒名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其不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在被冒名人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不可以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冒名行为人胡铭主张权利。
③注意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区别: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是双方合意而为,代持股协议有效。而股东身份冒用是违背被冒用人的意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冒名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
④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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