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

练习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2017年真题)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选项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遗嘱的效力;股东资格的继承,为重要考点。
①《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先后订立了两份自书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应当认定第二份自书遗嘱变更了第一份自书遗嘱。第二份自书遗嘱有效,第一份自书遗嘱部分失效(与第二份自书遗嘱相抵触的部分失效)。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韩某死亡时,无须办理继承登记(即无须将房屋登记到继承人韩大名下),韩大于被继承人韩某死亡时,即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韩大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若未办理继承登记(宣示登记),不得处分该房屋,处分(如出卖、赠与、抵押等)的,虽然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受让人不能仅仅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据此,韩某死亡时,其享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系其遗产。同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韩某死亡时,婷婷作为受遗赠人,可以基于受遗赠取得相应股权。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④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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