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

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2017年真题)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选项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有疾病而欺诈结婚的效果;身份欺诈结婚的效果;为子女改名的效果,为重要考点。
①《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据此,《民法典》第1051条关于无效婚姻事由的规定系穷尽式列举,封闭式规定。无效婚姻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故A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事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形,不包括“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之情形。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变更、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时,自然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姓名权(其中的决定、变更姓名的权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行使。因此,在高小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母亲陈小美将其姓名变更为陈龙(随母亲陈小美姓,不再随父亲高甲姓),该改名行为,既未侵害高小甲的姓名权,亦未侵害高小甲的父亲高乙的合法权益。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④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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