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

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2017年真题)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选项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重大误解的判断标准;欺诈的认识,为重要考点。
①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错误者)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通说观点,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时发生意思表示内容的认识错误或者表示错误;第二,该错误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
②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尤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点,原则上,错误须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意思表示内容”之外的其他错误(比如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但是,在这一点上有例外,根据通说观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所发生的“人的特征认识错误”以及“标的物性质的认识错误”,虽然不属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本质上系一种动机错误),但若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仍作为重大误解处理。第二点,错误须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欠缺交易上重要性的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所谓“交易上的重要性”,指错误同时具有“主观上的重要性”和“客观上的重要性”。所谓“主观上的重要性”,指行为人知道该错误即不会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所谓“客观上的重要性”,指一个理性的交易者知道该错误即不会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③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虽然误将房屋周边的市域铁路(轨道交通19号线)当作地铁,并因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错误并非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房屋周边轨道交通19号线需为地铁”并非双方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即使该错误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比如陈老伯以及一个理性的交易者知道该错误便不会订立该买卖合同),该错误也不成立重大误解。故B选项错误。
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只有符合法定的特定情形,才能以重大误解、遭受欺诈等(意思表示瑕疵)为由获得相应的救济,此外的其他错误,属于无关宏旨的错误,不能获得救济。本题中陈老伯发生的认识错误,即属于无关宏旨的错误(鸡毛蒜皮的错误),陈老伯并不因该认识错误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
⑤根据《民法典》第147条以及第151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受有不利的一方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双务合同(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法律行为)成立之时;第三,显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危困、急迫、缺乏判断力、意志力显著薄弱、缺乏经验等。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面不存在开发商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陈老伯缺乏判断力的事实,另一方面该买卖合同是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订立的,与等价有偿无违。因此,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显失公平。故C选项错误。
⑥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因遭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者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一方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在有说明或告知义务时)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之欺诈行为;第二,对方因此陷入认识错误;第三,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欺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并未对陈老伯实施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在有说明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的欺诈行为,不成立欺诈。故D选项正确。
⑦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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