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

资格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6年真题)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选项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答案 AD

解析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利益受到侵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部答案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但是A选项不严谨,本题信息没有明确该公司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如果该公司是股份公司,甲需持股180天以上,才能提起代位诉讼,题干中,根本无法判定甲连续持股180天,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获得赔偿应当归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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