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

免费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2016年真题)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选项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答案 ABC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陈某是该公司董事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霓美公司作为源圣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选项正确,股东会可以决议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源圣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催告,不可直接股东会决议解除霓美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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