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

免费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

选项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 A

解析 ①本题中,甲与乙、甲与丙、甲与丁以及甲与戊间的买卖合同合在一起,称为“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谓“普通动产”,指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其他动产。所谓“多重买卖”,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两个以上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一”(均为甲);第二,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同一”(均为同一辆挖掘机);第三,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的规定,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相同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平等,有一个受保护的顺位。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移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须注意:甲、乙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系因甲胁迫乙而订立的,属可撤销买卖合同,在撤销权人乙撤销之前,该买卖合同成立并处于生效的状态,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乙享有请求甲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
④综上,本题中,买受人乙、丙、丁、戊对甲享有的请求甲实际履行的债权请求权有一个“依次递进”的受保护的顺位:第一顺位:已经受领动产交付的买受人;第二顺位:按照约定的期限先行向出卖人甲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按照约定先行支付是决定因素;支付的数额并非决定因素)的买受人;第三顺位: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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