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

题库2022-08-02  52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选项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答案 C

解析 ①留置权成立的要件有四:第一,不存在留置权成立的消极事由(消极事由,如约定不得留置,又如留置有违善良风俗);第二,债权到期;第三,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第四,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权的动产。
②本题中,债权人丙合法占有的自行车为乙所有,不归债务人甲所有,这一点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但是,《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是关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据此,丙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甲交付的自行车时不知该自行车不归债务人甲所有,而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都具备时”,丙善意取得对该自行车的留置权。判断善意的时点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此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在丙的留置权消灭之前,甲无权请求丙返还修理的自行车。故A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的要件有二:第一,请求人系(其物权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系相对于物权人而言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据此,乙虽系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丙相对于乙为有权占有人,所以,若乙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可提出有权占有的抗辩,拒绝返还。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④由于乙已经解除甲、乙间的借用合同,甲对该自行车不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因此,相对于所有权人乙,甲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甲对乙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同时,若丙对自行车的留置权(比如因债务清偿而)消灭,或者丙放弃留置权,则相对于所有权人乙,丙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丙对乙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不仅如此,基于甲、丙间的加工承揽合同,丙对甲负有返还所维修之自行车的合同义务。此时,丙是应当向乙还是应当向甲履行返还义务呢 通说认为,丙享有选择权。假设丙选择向所有权人乙返还,那么,该履行行为,一方面是对丙对乙负担的返还原物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也是对甲对乙负担的返还原物义务的“代为履行”,从而不构成对丙对甲负担的承揽合同上返还义务的违反。所以,若丙将自行车返还给乙,无须经过甲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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