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

考试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选项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ABD

解析 对于票据伪造,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签章没有出现在票据上,根据票据的文义性,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被伪造人不知情,当然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王某、李某都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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