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

免费题库2022-08-02  58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票据无效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 D

解析 《票所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该汇票并没有无效的事由。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因此,B选项错误。甲乙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甲公司可以乙公司箱包是假冒伪劣产品,违约,从而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因此,C选项错误。依据题干,丙没有支付对价获得票据,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乙,而甲乙之间存在直接原因关系,因箱包假冒伪劣,甲可以对乙抗辩拒付,同样,甲也可以对丙对抗拒付,因此,丙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中向甲的追索权。票据具有无因性,产生票据基础的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理由,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关系),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行拒付。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中银行作为付款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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