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

免费题库2022-08-02  48

问题 (2016年真题)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 B

解析 ①甲被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法律规定,为清偿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属有权处分。除此之外,财产代管人以自己名义处分被失踪人的财产的,属无权处分。
②该房屋虽登记在乙名下,但系甲、乙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在未约定处分规则的情况下,出卖该房屋的,须经共同共有人甲、乙一致同意。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乙、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丙不能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③直接代理的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于此相对照的是,无权处分的特征是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处分人自己。本题中,乙系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而非代理。故C选项错误。
④在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受让人丙知道出让人乙系无权处分,丙为恶意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仍归甲、乙共同共有,丙系无权占有人。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无权占有人丙享有《民法典》第235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丙将无权占有的房屋返还给共同共有人甲、乙。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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