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

练习题库2022-08-02  57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选项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答案 ABD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23条,若债务人乙被宣告破产,则最高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故A选项正确。
②就乙对甲负担的水泥款价金支付义务,乙用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担保,丙提供保证担保,构成混合担保,未约定甲行使抵押权与保证债权的顺序与份额,且债务人乙用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在乙不对甲履行支付水泥款价金支付义务时,甲行使权利具有顺序限制,甲应当先行使对乙的抵押权,不足部分,甲才能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对此,《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在特定情形下,保证人还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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