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

免费题库2022-08-02  52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A.合伙企业B.甲、乙、丙全体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D.丁公司

选项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答案 BC

解析 ①《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在诉讼中,以“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而不以“合伙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故A选项错误。②此外,合伙人应当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题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合伙人甲、乙、丙应对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出租人有权分别或者同时请求甲、乙、丙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对价款的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③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顺利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合伙人、出卖人丁公司)、两个合同(出租人顺利公司与承租人合伙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丁公司与出租人顺利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出租人顺利公司仅有权请求承租人合伙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而无权请求“融资租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丁公司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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