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

免费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2016年真题)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选项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答案 D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蔡永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须办理继承登记,蔡永自被继承人(其父母)死亡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②《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请求人系(包含占有权能之)物权的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系相对于物权人而言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③《民法典物权编解释》第8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④就该房屋,蔡花与父母订立了借用合同,借期内蔡花对房屋系(基于借用之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父母死亡时,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该房屋借用合同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承受”,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包括蔡永)成为借用合同之出借人;因借用合同未约定借期,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四)项,出借人有权随时请求借用人蔡花返还,但应当给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因此,蔡永请求蔡花返还借用房屋后,宽限期经过时,蔡花对房屋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⑤综上,蔡永虽未办理房屋继承登记,仍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民法典》第230条),并且未办理房屋继承登记也不影响其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蔡永请求蔡花返还房屋经过宽限期后,蔡花对房屋系无权占有,蔡永就房屋对蔡花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⑥作为一个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 已确立的规则是:登记过的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曾办理过登记的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根据题意,该房屋,蔡永虽未办理继承登记,但此前曾办理过产权登记,所以,蔡永就该房屋对蔡花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279.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