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

练习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2015年真题)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根据上面资料,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

选项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 D

解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四海公司和五环公司,付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并非实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适格当事人,因此选项A和B均错误。付某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其亲历了案件经过,因此不是无独三,而是证人,选项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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