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

考试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2015年真题)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选项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 B

解析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可以用简便方式(例如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选项A的说法错误。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因此本案中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孙华当然有权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选项B正确。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其有权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选项C的说法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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