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

admin2022-08-02  57

问题 (2015年真题)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选项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答案 C

解析 ①乙、甲约定,乙以所有的一块红木为甲设立动产质权,根据《民法典》第427条,甲通过该质押合同取得质权须三个条件:第一,乙、甲间的质押合同有效;第二,乙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完成红木的交付。
②交付,即占有的移转。根据《民法典》第228条,为甲设立动产质权时,乙对甲只能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红木的交付,若乙对甲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红木的,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③本题中,甲、丙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丙代甲直接占有该红木,在这个基础上,乙将红木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丙之时,就是乙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向甲完成出质红木的现实交付之时。乙、甲间的这种现实交付,学理上称之为“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现实交付”。
④综上,乙、甲间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A选项错误。乙无为丙设立质权的意思,故B选项错误。因符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甲对红木享有质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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