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

题库2022-08-02  30

问题 (2015年真题)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答案 A

解析 ①“借名买房”是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本题中,甲出全资,借用乙的名义购买商品房,登记在甲名下,有两个基础问题需要解决。
②在“借名买房”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物权说”和“债权说”。“物权说”主张,借名人系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名义人不是所有权人,此时发生房屋权属登记错误。“债权说”主张,登记名义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借用人不是所有权人。但是双方的约定具有合同效力,借名人有权基于该合同,请求登记名义人对自己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在本题,出题人持“债权说”,并依此为答题依据。
③《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据此,一方面,甲、乙借名买房的约定在双方产生合同效力,甲有权请求乙依照合同履行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另一方面,甲在请求乙办理过户登记时,作为利害关系人,亦可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把过户登记与变更登记“熔为一炉”)。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④如前所述,甲、乙借名买房的协议能产生合同效力。依照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是借名买房,而非借款。故C选项错误。
⑤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在更正登记之前,甲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的,属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善意取得。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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