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

练习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2015年真题)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选项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 C

解析 ①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该作品(小说)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未经乙同意,甲擅自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均不侵犯乙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A选项错误。
②如前所述,甲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其博客的行为不构成对乙著作权的侵犯,不是一个侵权行为。那么,丙对甲的博客设置链接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乙著作权的侵犯。故B选项错误。延伸一点:假设甲将该小说上传至其博客的行为侵犯乙的著作权,丙对甲的博客设置链接的行为一般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其法律依据如下:《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总是受到一些特别保护的。
③丁未经允许,擅自将该小说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侵犯甲乙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不能改变侵权的性质。故C选项正确。
④同理,根据《著作权法保护条例》第9条,甲有权不经乙同意,许可戊出版社复制、发行该小说(当然所得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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