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

免费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2015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题。?根据上面资料,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选项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 A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因此,A选项错误。普通合伙人死亡时,合法继承人不是直接继承合伙人身份的,必须满足人合性,也就是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D选项错误。戊还未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能直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同理,B选项错误。戊还未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能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而且,《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不是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的法定理由,即使戊取得合伙人资格,也不得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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