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

练习题库2022-08-02  61

问题 (2015年真题)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选项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答案 D

解析 ①《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系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②数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形,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根据《环境侵权解释》第2条,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根据《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一款,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分别”指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侵权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117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三款也规定了一种很特别的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分别排污的行为不属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故B选项错误。
③《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C选项错误。
④《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乙丙的分别排污行为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应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31条和《环境侵权解释》第4条,确定按份责任的考虑因素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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