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

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2015年真题)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额为100万元B.债权额为400万元C.抵押权期间为1年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选项 A.债权额为100万元
B.债权额为400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 BD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第一款的定义,张某以其房屋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甲对乙负担的债务。《民法典》第420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张某与乙约定,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甲欠乙300万元,也纳入最高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之内,这样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为400万元而非100万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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