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发商曾分别向乙、丙、丁各借款300万元、50万元及150万元并以其市价约50

最全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甲开发商曾分别向乙、丙、丁各借款300万元、50万元及150万元并以其市价约500万元的商品房分别为乙、丙、丁设置三个抵押权,均办理登记。但乙最先,丙次之,丁最后。其后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不久,甲因未对丁清偿债务,丁申请行使抵押权,扣除税收各项费用之后,共拍得350万元。问本案中乙、丙、丁的抵押权如何实现?A.乙150万元,丙50万元,丁150万元B.乙210万元,丙35万元,丁105万元C.乙300万元,丙50万元,丁不受偿D.乙300万元,丙12.5万元,丁37.5万元

选项 A.乙150万元,丙50万元,丁150万元
B.乙210万元,丙35万元,丁105万元
C.乙300万元,丙50万元,丁不受偿
D.乙300万元,丙12.5万元,丁37.5万元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就实现抵押权拍得价款,按照乙、丙、丁的顺位先后受偿。但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乙对抵押物商品房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所有权。因该抵押物商品房上还存在着其他抵押权人,乙享有顺位利益,乙的抵押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故丙和丁仍然只能在其原来的位置上,并不能升序。因此C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179.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