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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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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58
问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选项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信用证欺诈,为重要考点。
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有三:其一是有欺诈的确凿证据;其二是申请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其三是任何一家关联银行没有善意的付款或承兑。本案中指定行已经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中国法院不得再颁发止付令,开证行中国丙银行有付款义务。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调整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信用证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中,丁银行只是甲公司(开证申请人)的开证保证人,并非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不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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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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