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香港万山公司与河北涞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

考试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2016年3月,香港万山公司与河北涞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贸仲香港中心受理争议并作出了仲裁裁决。根据《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贸仲香港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香港仲裁法B.若河北涞源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C.若河北涞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贸仲香港中心的仲裁裁决,香港万山公司有权同时向香港和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D.若香港万山公司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法院有权要求香港万山公司依法交纳执行费用

选项 A.贸仲香港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香港仲裁法
B.若河北涞源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C.若河北涞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贸仲香港中心的仲裁裁决,香港万山公司有权同时向香港和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D.若香港万山公司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法院有权要求香港万山公司依法交纳执行费用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涉港仲裁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
《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选项A正确;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选项B正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但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对《安排》第2条作了修改: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选项C正确;《安排》第8条规定:“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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