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在北京地区的华泰公司委托其驻港分公司向位于香港的菲特医疗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疗设

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设立在北京地区的华泰公司委托其驻港分公司向位于香港的菲特医疗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菲特医疗公司交货后没有收到华泰公司的货款。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香港菲特医疗公司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华泰公司仍然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香港菲特医疗公司可以为下列哪些行为?A.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B.菲特医疗公司发现华泰公司驻港分公司在香港有可执行的财产,其可以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C.菲特医疗公司可以就该仲裁裁决同时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执行D.只有一地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菲特医疗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选项 A.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B.菲特医疗公司发现华泰公司驻港分公司在香港有可执行的财产,其可以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C.菲特医疗公司可以就该仲裁裁决同时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执行
D.只有一地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菲特医疗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为重要考点。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A正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规定:“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据此,选项D错误、B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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