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人民法院向香港、澳门送达司法文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受送达人

admin2022-08-02  64

问题 以下关于人民法院向香港、澳门送达司法文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受送达人本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B.受送达人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C.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则视为未送达D.向香港送达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向澳门送达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

选项 A.受送达人本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
B.受送达人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
C.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则视为未送达
D.向香港送达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向澳门送达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

答案 BCD

解析 直接送达仅限于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此A正确,B错误。
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的(第12条规定,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①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②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③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第12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因此C错误。
香港、澳门都可以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因此D错误。
所以本题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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