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在北京的德国公民甲在北京向日本公民蠢一郎签发了一张以美国A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

练习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定居在北京的德国公民甲在北京向日本公民蠢一郎签发了一张以美国A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蠢一郎在收到汇票后由于商业需要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法国人西蒙。西蒙拿着汇票在纽约向A公司请求付款遭到拒绝,遂要求A公司出具拒绝证书并向其前手展开追索,并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德国法,如依照德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中国法B.如背书行为发生在日本.则关于背书适用日本法C.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法D.该拒绝证明适用美国法

选项 A.甲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德国法,如依照德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中国法
B.如背书行为发生在日本.则关于背书适用日本法
C.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法
D.该拒绝证明适用美国法

答案 ABCD

解析 选项A正确。大家一定注意,这里应该适用《票据法》的规定而非《法律适用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律。题干中甲的本国法即其国籍国法为德国法,行为地法为中国法。所以A项中的表述正确。
选项B正确。根据《票据法》第98条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B项中假设背书行为发生在日本.应以日本法作为背书行为的准据法。
选项C正确。根据《票据法》第99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对该条规则的理解比较简单,票据追索最终追索到出票人.所以适用出票地法无可厚非。本案中的出票地在北京,所以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00条的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这里的内容也好理解,上述这些事情肯定是发生在付款地,所以用当地的法律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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