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并

最全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并育有一子。双方就财产问题和孩子的姓名权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和王某可以对财产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此种选择没有限制B.如果双方对财产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则应适用中国法C.张某和王某可以对孩子姓名权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D.如果双方对孩子的姓名权问题没有选择,则在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时应该考虑孩子的利益

选项 A.张某和王某可以对财产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此种选择没有限制
B.如果双方对财产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则应适用中国法
C.张某和王某可以对孩子姓名权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D.如果双方对孩子的姓名权问题没有选择,则在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时应该考虑孩子的利益

答案 ABCD

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该题目问的是错误选项。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显然,这里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所以A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首先应适用的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的才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本案中双方既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纽约,也有共同国籍国中国。没有选择时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美国法。所以B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选项C错误。C项考查的是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5条的规定,是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所以C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选项D错误。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非常特殊的,只有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时候才考虑弱者利益保护。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5条,具体内容为: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本案中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不考虑弱者利益保护。D项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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