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房屋。2016年3月1日,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并于同日为

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房屋。2016年3月1日,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并于同日为丁办理了移转登记,但未通知乙和丙。乙、丙于2016年4月1日知道后,均于2016年6月1日对甲主张由自己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份额,但无法确定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之最终转让条件的具体时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4月2日起15天B.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3月2日起6个月C.乙、丙诉请法院确认甲、丁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D.若乙、丙不能达成协议,乙只能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之份额的二分之一

选项 A.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4月2日起15天
B.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3月2日起6个月
C.乙、丙诉请法院确认甲、丁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D.若乙、丙不能达成协议,乙只能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之份额的二分之一

答案 BD

解析 ①甲将其对房屋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之时,甲"未通知乙、丙",又未与乙、丙约定乙、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且无法确定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之最终转让条件的具体时间,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1条,乙、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甲向丁转让按份共有的份额时,未通知乙、丙,侵害了乙、丙的优先购买权,但乙、丙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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