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斌购买了甲公司生产的红外线理疗仪,在使用过程中因理疗仪的控温板失灵而导致皮肤灼

考试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宋斌购买了甲公司生产的红外线理疗仪,在使用过程中因理疗仪的控温板失灵而导致皮肤灼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宋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确定了10天的举证期限,但在开庭审理时宋斌才向法院提交了其购买理疗仪的发票等证据,称之前因为搬家而未能找到。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哪些?A.宋斌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以及甲公司存在过错,甲公司需要证明宋斌遭受的损害与自己的产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一审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因此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合法C.对于宋斌迟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D.若宋斌欲证明甲公司的该款理疗仪存在质量缺陷,则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选项 A.宋斌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以及甲公司存在过错,甲公司需要证明宋斌遭受的损害与自己的产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一审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因此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合法
C.对于宋斌迟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D.若宋斌欲证明甲公司的该款理疗仪存在质量缺陷,则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答案 ABCD

解析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实行无过错责任,故原告在该案件中不需要对过错予以证明,也自然对该事项不负担证明责任,但原告需要对有侵权行为的作出、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三项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故本案确定10天的举证期限是合法的。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宋斌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购买理疗仪的发票等证据的原因为搬家而未能找到,其非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晚提交,且该证据和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故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及口头遗嘱及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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