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崔跃与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刘旻,在甲市C区的一家咖啡厅签订了一份

考试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崔跃与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刘旻,在甲市C区的一家咖啡厅签订了一份营业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旻承租位于D区的营业房,租期为两年。后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崔跃向甲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房租,C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崔跃的起诉。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哪一是正确的?A.刘旻有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C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B.若C区法院驳回了刘旻的管辖权异议,刘旻有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C.若刘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参加了庭审,则C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刘旻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D.若刘旻向C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崔跃申请撤回起诉,此时C区法院不应准许该撤诉申请,而应当在审查完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选项 A.刘旻有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C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B.若C区法院驳回了刘旻的管辖权异议,刘旻有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C.若刘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参加了庭审,则C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刘旻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
D.若刘旻向C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崔跃申请撤回起诉,此时C区法院不应准许该撤诉申请,而应当在审查完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答案 B

解析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答辩期间内,选项A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依此,选项C中的情形成立应诉管辖,并且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选项C的说法错误。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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