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甲的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该

考试题库2022-08-02  24

问题 甲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甲的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该案。甲的父亲丙因一直反对宣告甲死亡,一病不起,于2012年12月1日死亡(除甲、乙、丁外无其他亲人),仅留有遗产30万元。甲、乙婚后生一子丁。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因丙不同意宣告甲死亡,法院不应受理乙的申请B.丙死亡时,丁可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C.丙死亡时,若乙曾对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若法院宣告甲死亡,对于丙的30万元遗产,丁可分得15万元

选项 A.因丙不同意宣告甲死亡,法院不应受理乙的申请
B.丙死亡时,丁可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
C.丙死亡时,若乙曾对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若法院宣告甲死亡,对于丙的30万元遗产,丁可分得15万元

答案 ABCD

解析 《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据此,甲的父亲丙反对宣告甲死亡,不影响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故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据此,丙于2012年12月1日死亡时,公告期尚未届满,法院不可能宣告甲死亡。这样,丁就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2012年12月1日法院不可能宣告甲死亡,此时乙就不是丧偶儿媳,就不可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故C选项错误。
丙死亡时,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继承丙30万元。同时,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应为甲、乙夫妻共同共有。所以,甲被宣告死亡时,这30万元中仅15万元属于甲的遗产,由乙、丁继承,丁可分得7.5万元,而不是15万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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