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合作开发了一种新型人工合成胰岛素,未约定权益归属。甲、乙、

admin2022-08-02  32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合作开发了一种新型人工合成胰岛素,未约定权益归属。甲、乙、丙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后,甲因故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授予乙、丙产品专利权的决定,登记并公告后不久,甲未经乙、丙同意,擅自制造了大量该产品销售,获利颇丰。乙未经丙的同意,擅自许可丁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丙未经乙的同意,擅自许可戊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实施该专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提出专利申请前,若甲反对申请专利,乙、丙不得提出专利申请B.乙、丙有权请求甲就擅自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C.乙、丁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须经过丙的同意D.丙、戊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须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 A.提出专利申请前,若甲反对申请专利,乙、丙不得提出专利申请
B.乙、丙有权请求甲就擅自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C.乙、丁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D.丙、戊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须经过乙的同意

答案 AC

解析 《民法典》第86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专利法》第14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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