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

免费题库2022-08-02  4

问题 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的盛世豪庭住宅项目交予宏达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建设。请据此回答以下问题。若该建设工程竣工且经验收质量合格,但江山房地产公司拒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知建设工程已经部分抵押给银行,且部分房屋已经全款出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若江山房地产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宏达建筑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宏达建筑公司无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B.宏达建筑公司可以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C.宏达建筑公司就其工程款债权仅能就该建设工程中不涉及出卖给业主的剩余部分主张优先受偿D.宏达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月,自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选项 A.若江山房地产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宏达建筑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宏达建筑公司无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宏达建筑公司可以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
C.宏达建筑公司就其工程款债权仅能就该建设工程中不涉及出卖给业主的剩余部分主张优先受偿
D.宏达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月,自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答案 D

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2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选项错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0条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29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故C选项错误。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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